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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法律为所有者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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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早期的捕鲸业之中,来自各个‮家国‬的捕鲸船数以万计,它们星罗棋布地散落在世界上三大洋的每一个有鲸群出没的渔场。

  几乎是每年都会有无数起流血事件发生的消息传来。

  在每一艘捕鲸船的捕鲸生涯中,不发生流血事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我们在这里所強调的并不是泛指所有原因下的流血事件,而是专门指在捕鲸过程中,发生在捕鲸船之间的流血事件。

  捕鲸船之间发生争斗甚至大打出手,这在捕鲸业,尤其是在早期的捕鲸业中是司空见惯的事。

  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由争夺鲸而引起的。

  大家都是来捕鲸的,你捕你的鲸,我捕我的鲸,有什么好争夺以至于大打出手的呢?

  事情可不是这么简单。

  在进行捕鲸作业时,往往是很多捕鲸船同时围着一群鲸进行攻击。

  其中的一条船,可能在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后捕住了一条鲸,但不知什么原因又给它跑了。

  结果,这条鲸没跑出多远,就倒霉地又被另外一条船给捉去了。

  于是双方开始争执起来。

  气急败坏的原来的捕鲸船说:

  “这是我们捕到的鲸。”

  得意扬扬的现在的捕鲸船说:

  “那怎么会在我们这里?”

  气急败坏方说:

  “它又逃脫了。”

  得意扬扬方说:

  “谁让你们不绑牢它。”

  气急败坏方说:

  “不管怎么样这鲸是我们的。”

  得意扬扬方说:

  “我们又不是从你们船上抢来的。”

  气急败坏方说:

  “你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条大鲸,哪有这等好事?”

  得意扬扬方说:

  “反正我们是从海里打来的,谁叫你们命运不济呢?”

  气急败坏方说:

  “你得归还我们。”

  得意扬扬方说:

  “天大的笑话。”

  再进行几个回合的舌战之后,双方进人武装冲突。

  鉴于流血冲突的不断发生,于是由荷兰人开头儿,开始给捕鲸业立法。

  最初的立法是在一六九五年,出现于荷兰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典。

  之后,‮国美‬的捕鲸业也有了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

  但不管是荷兰的捕鲸法还是‮国美‬的捕鲸法,都是简单得不得了。

  只有下面两句话:

  一,被拴住的鲸为有主鲸,归拴住它的人所有;

  二,没被拴住的鲸为无主鲸,可自由捕捉,谁捉到归谁。

  这两条法律是给捕鲸者看的,一般的读者还是不太明白,关键就在于什么是有主鲸,什么是无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只要它和一条捕鲸船有着联系,比如它⾝上拖着这条船上的标枪和绳索,并且绳索的另一头儿还在那条捕鲸船上,或者是这条鲸的⾝上有着和那条船连结在一起的什么东西,那么,我们说:这条鲸就是所谓的“有主鲸”

  一条鲸,不管它是死鲸还是活鲸,也不管以前有没有人拴住过它,只要现在它没和其他的船连在一起,那它就是我们所谓的“无主鲸”

  虽然这两条法律过于笼统,但毕竟有了一个原则。

  但这法律是制订给君子的,不是制订给小人的,所以,尽管有了法律,可冲突依然没有杜绝。

  五十年以前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纠纷可以说是捕鲸业这种纠纷中的一个范例。

  原告追到了一条鲸,扎上了标枪,把它拴住了。

  可由于大鲸的拼死顽抗,导致了他们的危险,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了大鲸、标枪、绳索乃至小艇。

  后来,被告捉住了这条大鲸,连同前一条船上的所有工具武器还有小艇。

  双方把官司打到公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死鲸、工具、武器和小艇。

  被告的律师赫斯金引用了一个通奷案的案例来说服了法官,驳倒了原告。

  赫斯金援引的例子是这样的:

  从前有一对夫妻,妻子行为很不检点,丈夫屡屡制止和规劝,都无济于事,一气之下,丈夫将妻子赶走了。

  几年以后,丈夫开始有些后悔,后悔当初不应对妻子那么严厉。

  于是,他四处寻找妻子的下落,想把妻子找回来,重归于好。

  可妻子在被他赶出家门以后,已经和别的男人结合了。

  于是丈大无可奈何,懊丧万分。

  赫斯金就是引用这个例子,形象地解释了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

  案例中的女人在和自己的第一个丈夫保持婚姻关系时,她是有主鲸,因为她的⾝上有自己的男人的标枪,还有自己男人套着她的绳子。

  当她被自己的第一个丈夫抛弃之后,她就变成了无主鲸,因为丈夫撤回了标枪,也收回了绳子,随她放任自流,根本不加约束了。

  既然她已经成了无主鲸,所以当然谁都可以打了,于是她现在的丈夫看上了她,投出了自己的标枪,扎中了她,将她据为己有了。

  听完了这个案例,关于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已经一目了然了。

  看起来有主鲸和无主鲸的问题没有什么复杂的,其实却是人类所有法律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也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则,是人类所有的眼花缭乱的法律的基石。

  这个所有法律的基石的核心就是:所有权问题。

  有人说过一句话,叫做:有一半儿的法律是为了解决所有权问题的。

  我觉着这句话很有见地。

  我觉着还应该再有一句话,那就是: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在相当程度上拥有了法律。

  通过有主鲸和无主鲸之间的关系,我们弄清了法律对于所有权的阐述,于是可以举一反三地联想到很多的例子。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国美‬来说,一四九二年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前,美洲是一条无主鲸。

  哥伦布来了,把自己的旗子揷下了,像在鲸⾝上揷了浮标,之后如果哥伦布不走的话,那美洲就是有主鲸了。

  可惜他走了,于是美洲就又成了无主鲸,直到再有人来并且定居,它才永久地成了有主鲸。

  那,你我呢?究竟是有主鲸还是无主鲸,还是又是有主鲸又是无主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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