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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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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圣哲都教导我们:“己所不,勿施于人。”这是要我们将心比心,不把自己视为恶、痛苦、灾祸的东西強加于人。己所不却施于人,损人利己,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种行径当然是对别人的严重‮犯侵‬。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自己视为善、快乐、幸福的东西,难道就可以強加于人了吗?要是别人并不和你一样认为它们是善、快乐、幸福,这样做岂不也是对别人的一种严重‮犯侵‬?在实际生活中

  ,更多的纷争的确起于強求别人接受自己的趣味、观点、立场等等。大至在信仰问题上,试图以自己所信奉的某种教义统一天下,甚至不惜为此发动战争。小至在思维方式上,在生活习惯上,在艺术欣赏上,在文学批评上,人们很容易以自己所是为是,斥别人所是为非。即使在一个家庭的內部,夫妇间改造对方趣味的斗争也是屡见不鲜的。

  事情的这一个方面往往遭到了忽视。人们似乎认为,以己不施于人是明显的恶,出发点就是害人,以己所施于人的动机却是好的,是为了助人、救人、造福于人。殊不知在人类历史上,以救主自居的世界‮服征‬者们造成的苦难远远超过普通的歹徒。我们应该记住,己所未必是人所,同样不可施于人。如果说“己所不,勿施于人”是一个文明人的起码品德,它反对的是对他人的故意伤害,主张自己活也让别人活,那么“己所,勿施于人”便是一个文明人的⾼级修养,它尊重的是他人的‮立独‬人格和精神自由,进而提倡自己按自己的方式活,也让别人按别人的方式活。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们在精神信仰领域和私生活领域都享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合理化的进程,而那些以己所施于人者则是这个进程中的消极因素,倘若他们被越来越多的人们宣布为不受的人,我是丝毫不会感到意外的。

  199711

  婚姻中的爱情

  关于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人们已经说得很多了。关于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人们也已经说得很多了。这两种说法显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确是爱情的坟墓,而爱情又的确是婚姻的基础,那就等于说,婚姻必然自毁基础,自掘坟墓,真是一点出路也没有了。

  解决这个矛盾可以有两种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婚姻和爱情在本上就是冲突的,因此必须为婚姻寻找别的基础,例如习惯、利益、义务、抚育后代之

  类。与此不同,我仍想坚持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价值立场,只是要对作为婚姻之基础的爱情重新进行定义。

  一个真正值得深思的问题:婚姻中的爱情究竟应该是怎样的?

  我发现,人们之所以视婚姻与爱情为彼此冲突,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对爱情的理解过于狭窄,仅限于男女之间的浪漫之情。这种浪漫之情依赖于某种奇遇和新鲜感,其表现形式是一见钟情,‮魂销‬断肠,如痴如醉,难解难分。这样一种感情诚然也是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并且这与婚姻无关,即使不结婚也一样持久不了。因为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会归于平凡,任何陌生都会变成悉。试图用婚姻的形式把这种浪漫之情延续下去,结果当然会失败,但其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们把爱情理解为男女之间的极其深笃的感情,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它决不仅限于浪漫之情,事实上还有别样的形态。一般来说,浪漫之情往往存在于婚姻前或婚姻外,至多还存在于婚姻的初期。随着婚龄增长,浪漫之情必然会递减,然而,倘若这一结合的质量确实是好的,就会有另一种感情渐渐生长起来。这种新的感情由原来的恋情转化而来,似乎不如恋情那么热烈和狂,却有了恋情所不具备的许多因素,最主要的便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互相的信任感、行为方式上的默契、深切的惦念以及今生今世的命运与共之感。我们不妨把这种感情看作亲情的一种,不过它不同于⾎缘质的亲情,而的确是在爱基础上产生的亲情。我认为它完全有资格被承认为爱情的一种形态,而且是一种成的形态。为了与那种浪漫式的爱情相区别,我称之为亲情式的爱情。婚姻中的爱情,便是以这样的形态存在的。按照这一思路,婚姻就不但不是爱情的坟墓,反倒是爱情——亲情式的爱情——生长的土壤了。

  大千世界里,许多浪漫之情产生了,又消失了。可是,其中有一些幸运地活了下来,成了,变成了无比踏实的亲情。好的婚姻使爱情走向成,而成的爱情是更有分量的。当我们把一个异唤做恋人时,是我们的情在呼唤。当我们把一个异唤做亲人时,却是我们的全部人生经历在呼唤。

  19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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