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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作家路遥的身后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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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9,记者约见了著名作家路遥的女儿路茗茗,通过路茗茗的深情讲述,首次揭开了长达3年之久的“路遥之女状告生母案”的内情。令人感叹的是,在这场沸沸扬扬的著作权官司背后,隐含着一个女儿以最朴素的方式表达对父亲的深情。

  经过3年的艰苦诉讼,路茗茗最终还是输了这起著作权官司。2006年9月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近3年来,关于路遥著作权官司的报道,都称路茗茗认为母亲已经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无权代替自己处置父亲留下的遗产,所以将自己的生母林达及两家出版社推上被告席,要求解除《路遥全集》的出版合同。这起案子已经持续了3年,人们关注这场官司,其实更多的是案件背后,关注路茗茗怎么可以为了路遥的遗产状告自己的亲生母亲。

  很多人忽视了路茗茗打这场著作权官司的目的,准确地说,路茗茗的起诉是“实现父亲生前未了的心愿,让路遥的作品有理有序地出版和发行”

  在讲述这个因为著作权官司引发的故事之前,我不能不首先表达我对路遥先生的敬意。在20年前,我还是个刚刚上高中的农村孩子,那时候好的文学作品在农村见到的还比较少,我千方百计来一本已经掉了封面的过期文学期刊,那本杂志的头题文章便是路遥先生的名作《人生》,顿时如获至宝,这本杂志在我的同学中互相传看着,最终不知去向。但我清楚记得,我那时候已经偷偷把自己比作《人生》中的主人公高加林,并在同学中把心目中的刘巧珍、黄亚萍与女同学们画上等号。而且,这部作品直接催生了我第一次懵懂的乡村爱情,以及对于城市生活的向往,并引领我走向文学道路。可以肯定地说,这部小说对我青少年时期的影响,超过其他任何一部文学作品。当然,《人生》以及路遥先生的其他作品,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一代甚至几代人。在此之后,我当然不止一次看过《平凡的世界》,在采访路茗茗之前的资料准备阶段,我刚刚看到一组安徽一个大学生带着患癌症的母亲上学的图片,那个大学生手中拿着的给母亲读的书,正是路遥先生的《平凡的世界》。这些场景令人震撼,但也在情理之中。在中国,还有很多对城市充梦想的农村孩子,《人生》和《平凡的世界》,都是他们最好的人生励志读本。

  下面开始讲述路遥作品著作权官司的前尘后事。

  舐犊情深,作家路遥爱女儿胜过爱自己

  路遥是一个用心血和生命来写作的作家,这在当代作家中是鲜见的。最终,也因为创作而积劳成疾,英年早逝。

  关于路遥的介绍通常是这样的:路遥,陕西省清涧县人,1949年出生于陕北山区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7岁时因为家里困难被过继给延川县农村的伯父。文革开始后受影响直到1969年底才回到家里务农。这段时间里他做过许多临时的工作,并在农村小学中教过一年书。1973年进入延安大学中文系学习,其间开始文学创作。大学毕业后,任《陕西文艺》(今为《延河》)编辑。1992年积劳成疾,英年早逝。1980年路遥发表《惊心动魄的一幕》,获得第一届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人生》、《在困难的日子里》也相继获奖。1991年完成长篇小说《平凡的世界》获得第三届茅盾文学奖,他的作品《人生》被改编成电影后,引起巨大的轰动。正如《痛悼路遥》一文中所写:“计算成功的方式是吃苦和受罪,他拼命工作,玩命写作,自我折磨式地付出,在文学创作这条艰辛寂寞的道路上,竭尽全力,一路血汗向高峰攀登”对人生的执著追求,对他所热爱的故乡的钟情,以及对他的现实主义写作手法的自信,这一切构成了路遥小说基本的特征。

  路遥出身农村,他的写作素材基本来自农村生活,他始终认定自己“是一个农民血统的儿子”是“既带着农村味又带着城市味的人”他坚信“人生最大的幸福也许在于创作的过程,而不在于那个结果”所以他认为“只有在无比沉重的劳动中,人才活得更为充实”他始终以深深纠的故乡情结和生命的沉重感去感受生活,以陕北大地作为一个沉浮在他心里的永恒的诗意象征,每当他的创作进入低谷时,他都是一个人独自去陕北故乡的乌素沙漠,他在那里审视自己,观照社会。

  当《人生》获奖并被改编成电影取得成功后,路遥没有沉醉在鲜花和掌声之中,而是深深地思考了一些问题,他要超越这一高度,赶40岁时完成一部全景式地反映中国近40年间城乡社会生活的巨大变迁的作品。

  《平凡的世界》共三部六卷,厚重、宏阔,为中国当代挣脱极左束缚开始改革开放的转型期留下了史诗般的艺术画卷。作品共写了近百个人物,从揽工汉到省委书记,这些人物形象鲜活地表现了那一时期的人们的思想变化。小说“人物运动的河”中以孙少安和孙少平两兄弟为中心,表现了一代青年农民奋斗的艰难经历,而人物活动的宏大背景则是改革开放初期整个社会的各种政策和人们的心态。

  孙少平的一生更是体现了平凡人生的辉煌意义,他经历了波澜壮阔的人生历程。贯穿他的思想的主线就是奋斗不息、坚韧不拔,无论面对何种挫折,他都能平静接受,对生活充了希望。孙少平在各种严酷环境中默默承受独自奋斗的经历正是这部作品的人魅力所在。

  路遥平凡的人生构筑了辉煌的世界,他的全部作品收入了五卷本的《路遥文集》。

  在完成《平凡的世界》之后,路遥抱病为《女友》杂志撰写了著名的创作随笔《早晨从中午开始》,这是《平凡的世界》的创作随笔,这篇五万多字的随笔,是路遥对自己文学思想和文学观点的全面总结,让我们穿透他的作品而进入到他的内心世界,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文学的执著和创作时的艰辛,使我们看到了鲜花和掌声之后的艰难之路。

  在《早晨从中午开始》中,路遥多次提到关于女儿路茗茗的一些文字。第一次提到路茗茗,是路遥在经过长达3年的准备,在陈家山煤矿开始写作,从秋天写到冬天后,在经历了进入写作阶段的最初的极其痛苦的煎熬后“…因为元旦即在眼前。在那个新旧替的日子里,为了亲爱的女儿,我也得赶回去,其实这也是唯一的原因…想着马上就要看见亲爱的女儿,两腿都有点发软。”

  第二次提到路茗茗是路遥移师到榆林宾馆,开始写作《平凡的世界》第三部的时候“一种无言的难受涌上心间。这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了亲爱的女儿。在这应该是亲人们团聚的日子里,作为父亲而不能在孩子的身边,感到深深地内疚。”

  “在一片寂静中,呆呆地望着桌面材料堆里立着的两张女儿的照片,泪水不由在眼眶里旋转,嘴里在喃喃地对她说着话,乞求她的谅解。是的,孩子,我深深地爱你,这肯定胜过爱我自己。我之所以如此拼命,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为了你。我要让你为自己的父亲而自豪。我分不出更多的时间和你在一起。即使我在家里,也很少能有机会和你交谈或游戏。你醒着的时间,我睡着了;而我夜晚工作的时候,你又睡着了。不过,你也许并不知道,我在深夜里,常常会久久立在你前,借窗外的月光看着你的小脸,并无数次轻轻地吻过你的脚丫子。现在,对你来说是无比欣的节日里,我却远离你,感到非常伤心。不过,你长大后或许会明白爸爸为什么要这样。没有办法,爸爸不得不承担起某种不能逃避的责任,这也的确是为了给你更深沉的爱…在这些漫长的外出奔波的年月里,我随身经常带着两张女儿的照片,每到一地,在摆布工作间的各种材料之前,先要把这两张照片拿出来,放在最显眼的地方,以便我一抬头就能看见她。即使停笔间隙的一两分钟内,我也会把目光落在这两张照片上。这是她所有照片中我最喜欢的两张。一张她站在椅子上快乐而腼腆地笑着,怀里抱着她的洋娃娃。一张是在乾陵的地摊上拍摄的,我抱着她,骑在一峰打扮得花花绿绿的大骆驼上。远处传来模糊的爆竹声。我用手掌揩去脸泪水,开始像往常一样拿起了笔。我感到血在全身涌动,感到了一种人生的悲壮。我要用最严肃的态度进行这一天的工作,用自己血汗凝结的乐章,献给远方亲爱的女儿。”

  最后一次提到女儿,是写到与女儿一起过节“万分庆幸的是,我能赶上和女儿一块过节了。这将会是一个充实的节。”路茗茗当然不止一次读过这些段落,这些文字已经深深镌刻在她的记忆中。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路茗茗随身携带着的,就是《早晨从中午开始》的单行本,这本10多年前出版的薄薄的小书,书页已经泛黄、变脆,显然被翻了许多遍。书的封面包了书皮,看来路茗茗对这本书是非常珍惜的。

  路遥先生去世的时候,路茗茗只有13岁,对于父爱的认识当然不如现在这么深刻。路遥先生生前常常提到“远远(路茗茗名)是我的上帝,我的女儿是个性格坚强的孩子。”这是一句令很多人都心动的一句话。对于父亲的这种视女儿为上帝的深沉感情,长大后的路茗茗的感受难以言表。一个父亲对于他的孩子有这样博大深沉的爱,让路茗茗感到无限幸福,但遗憾的是这种父爱太短暂了,短得只能靠回忆来享受这种幸福。对于自己的爸爸,路茗茗的印象是性格宽厚而幽默。伟大的文学家很多,作为女儿,路茗茗觉得爸爸路遥是最好的。

  路遥曾经在一篇文章中写到自己“在铺地板上变成一匹四肢着地的马或狗,让孩子骑转圈圈爬。”对于这种快乐的记忆,路茗茗倍觉珍惜,遗憾的是她和爸爸相处的时间总是那么短暂。一年之中,爸爸和路茗茗在一起的时间就是一两个月。其他的时间里,路遥先生除了躲在某个偏僻的地方写作,就是去参加这样那样的会议。所以这种天伦之乐,能让路茗茗短暂地感受到父爱。尽管这是一种非常平常的、普通的父爱,但经过岁月的沉淀,已经成为路茗茗的精神财富。

  纪念路遥,女儿要用自己的方式缅怀父亲

  1992年11月17,作家路遥离开了这个不平凡的世界。也就是这一年,路茗茗跟随自己的母亲林达来到了北京。

  下面我们不得不提到路遥的子林达女士。在关于路遥先生的很多文字记载中,很少提及他的子林达女士,但路遥无论是在极其艰苦的环境下,还是获得茅盾文学奖后光环加身,林达女士都默默地站在他的身后,深情地凝视着自己的丈夫。据路茗茗介绍,颇具文学才华的林达女士是当年到延安的北京知青,在延安队时认识路遥并与之产生爱情。路遥考上延安大学后,大多经济来源是靠林达资助的,林达在北京的家里境况好,在经济上给了路遥很多接济,就连路遥在学校里的被子和褥子,都是林达给路遥准备的。正是因为有了林达,路遥在延安大学能够安心读书和进行文学创作。路遥从延安大学毕业后担任《陕西文艺》编辑,到西安工作,林达也到西安电影制片厂担任编辑工作。1979年路遥与林达生下了他们的女儿路茗茗后,路遥才思涌,1980年路遥发表《惊心动魄的一幕》,并获得第一届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其后,路遥在创作《人生》、《平凡的世界》等作品时,长期离开西安到外地采风和创作,林达则撑起了家庭的全部重担。直到路遥去世后,林达还经常托人捎钱给路遥远在延安的养母。

  文革之后,大批队知青纷纷返城,在当地结婚的知青也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返城。为了孩子的前途,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路遥和林达也在为此努力着,经过多方斡旋,1992年林达和路茗茗把户口迁到北京,也就是这一年,路遥先生去世。

  路遥先生离开之后,林达与一位教授结婚。路茗茗也开始在北京读书,直到高中毕业后考入北京一所大学学习平面设计专业。路茗茗之所以选择学习这个以图书装帧为主的专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父亲路遥是一位受人尊重的作家。

  客观地说,虽然对父亲充了爱,也知道自己的父亲是一位名天下的作家,但真正触动路茗茗的,还是路遥去世10年后,延安大学举办的一次路遥铜像揭幕仪式。

  路遥毕业于延大中文系,因其对中国文坛的卓越贡献,被延大师生视为母校的骄傲。延安大学为路遥铸造了一座高60厘米的上半身铜像立在图书馆前,以此纪念路遥,也为激励全校师生奋进不息。2002年4月6,作为路遥的爱女,路茗茗受邀到延安大学参加路遥雕像的揭幕仪式。

  路茗茗是十几年来第一次回到延安祭奠自己的父亲,她受到了延安大学师生们的热烈。中国作家协会的领导以及陕西省作协主席陈忠实和来自全国的文学界名参加了揭幕仪式,并在路遥墓前鞠躬献花。在揭幕仪式上,一直将路茗茗视如自己女儿的中国文联原副主席张锲见到她非常高兴,一直紧紧地握着路茗茗的手说:“路遥在生活中是我的兄弟,在文学道路上,他是我的兄长。他的女儿我一直在好好照顾,如今也已成人,希望路遥能放心了。”

  在揭幕仪式上,很多著名作家和大学生都把对路遥先生的尊重传达给了路茗茗。已经长大成人的路茗茗明白,他们其实是在以另一种方式尊重父亲终生从事的文学事业。那么,作为路遥的女儿,自己又是学习平面设计专业,自己对于父爱的最好报答,就是自己亲自设计父亲的作品,用更好的方式传达给读者。

  有了这个念头,回到北京的路茗茗开始注意搜集各家出版社出版的路遥作品。路茗茗发现,由于时代和技术的原因,出版路遥作品的出版社共有几十家,而且很多家都超过了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却仍在销售路遥的作品,加上当初出版作品时,我国还没有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签订出版合同,有的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期限超过常规的5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甚至更长。尤其是早期出版的路遥作品,大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设计、印刷糙等问题。因为路遥的作品拥有大量的阅读者和购买者,尤其是《平凡的世界》,不但多家正规出版社出版过,而且出现过多种不同版本的盗版书。经过咨询有关著作权方面的专家之后,路茗茗决定对以往路遥作品的无序出版进行一次规范,以此缅怀自己的爸爸。

  路遥去世之后,林达和路茗茗作为路遥的子和女儿,对路遥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母女二人共同享有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路茗茗未18岁,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和权利的共有人,与有关出版社签订了出版路遥作品的《图书出版合同》,这其中包括1997年6月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出版《路遥全集》的出版合同。稿酬为每千字30元,合同有效期为10年。

  正是出版《路遥全集》,引发了后来的这起著作权官司。

  促成《路遥全集》的出版,不能不提到陕西作家朱鸿。当时,朱鸿是陕西太白文艺出版社的编辑,因为在朱鸿毕业分配的时候,路遥曾给朱鸿帮过忙,对此朱鸿心存感激。路遥去世之后,朱鸿一直想用一种独特的方式来纪念路遥,之后,朱鸿产生了出版《路遥全集》的设想,随后朱鸿找到林达和路茗茗,征得林达的同意后,朱鸿和文学评论家李国平一起,经过一年多努力,征得散落在各地的路遥作品及书信,最后编辑完成了《路遥全集》。但是,书稿编辑完成之后,出版这套《路遥全集》却遇到了麻烦,因为市场因素,出版社担心赔钱,所以出版计划一拖再拖,甚至到了产的边缘。1999年年初,广州出版社的编辑杨斌女士得知这套书的情况后,这位颇有见地和气魄的编辑立即跟朱鸿进行了接洽,经过两个出版社的商榷,1999年4月16,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广州出版社达成了共同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这份新合同再次确认了稿酬标准为千字40元,协议有效期为10年。两家出版社合作出版《路遥全集》,也得到了林达的书面同意。在出版社期方面,林达特别约定“同意广州出版社力争以优质水平在1999年10月31前出版该全集,确保在1999年12月31之前出版。”

  1999年路茗茗已经年18岁,而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只跟林达签订了出版合同。这是后来导致著作权纠纷的主要起因。

  两上法庭,争取著作权只为路遥作品有序出版

  选定一家国内权威的出版机构,更好地出版路遥作品,成为路茗茗成年之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协调了各家出版路遥作品出版社的关系之后,路茗茗开始与出版《路遥全集》的广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艺出版社进行协商。

  由于路遥去世后他的遗产由子林达和女儿路茗茗共同继承,而此时林达女士已经改嫁,路茗茗已经长大成人,为了让路茗茗更好地行使路遥作品著作权,2003年元旦,林达与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双方就路遥生前所有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事宜达成协议,由路茗茗全部继承路遥作品的权利。

  取得父亲全部作品著作权之后,路茗茗以完整著作权人的身份,在成年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路遥作品的著作权益。

  2003年4月13,在与广州出版社多次电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路茗茗给出版《路遥全集》的广州出版社社长写了一封信,路茗茗在信中这样写道:

  我仔细地看了当年贵社和陕西太白文艺出版社与我母亲签订的关于出版《路遥全集》的出版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我将合同条款与贵社履约行为进行了比照之后,发现贵社存在一些违约行为。因此,我正式向贵社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请你们予以书面答复。贵社存在违约事实如下:一是《路遥全集》出版销售的方式不妥,贵社采取拆卖的方式出售,不符合全集出版的惯例;二是出版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贵社出版时间大大晚于合同规定期限;三是1999年签订的3份出版《路遥全集》的相关协议,未经我同意签字,此时我已经年18周岁,应是著作权人全部签字才生效,故该协议视为无效;四是2002年贵社重印《路遥全集》后,至今未寄出样书,经多次长途电话与责任编辑联系,仍无结果。

  收到路茗茗的来信后,《路遥全集》的责任编辑杨斌女士于2003年8月13给路茗茗作了书面答复:

  一是当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及我社签订合同的是你母亲,你也提及今年初你母亲才授权你处理,那么之前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二是虽然1999年著作权法取消了10年最高期限(专有出版权期限),这说明进一步市场化所有年限均可高低,当时定10年是十分正常的,大部分出版社都这么做;三是关于报酬40元/千字,这对于二次出版并不低;四是我们第一次印刷的包装色彩虽然不是十分鲜亮,但是用纸、装订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我们已经针对市场需求更改了封面;五是关于出版时间,因为市场风险问题,加上太白文艺出版社交给我们的胶片错漏之处还很多,我们全部校对两遍后才付印,另外我个人照顾家庭的原因,2000年4月我才开始全集的出版工作,但还是在书市前将其推出,不是在有意拖延;六是样书已经邮寄;七是你提出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八是如果你单方取消合同或授权第三方出版,我们必定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广州出版社要求路茗茗提供林达转授著作权继承权的正式授权书,而且要提供公证机关的证明,以便将之后的稿酬支付给合法继承人路茗茗。为此,2003年9月10,林达和路茗茗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但是,路茗茗和广州出版社因此开始僵持起来。

  在路遥去世12年之后的2004年11月,他的名字开始与法院联系在一起。

  2004年8月24,路茗茗把广州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和母亲林达告上法庭。2004年11月,这场关于《平凡的世界》的著作权纠纷在一中院开庭审理,路茗茗向两家出版社索赔经济损失近20万元,意收回《路遥全集》的出版权。

  路茗茗在起诉书中称,路遥去世后,其所有作品著作权由其林达和其女路茗茗继承,林达与路茗茗达成协议,约定路遥所有作品著作权由路茗茗一人继承。原告路茗茗发现两被告于2003年12月非法出版《平凡的世界》5000册,侵犯了其著作权,原告路茗茗认为出版方未经她许可擅自出版该书,构成了对她著作权的侵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收回并销毁侵权图书,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路茗茗认为,路遥生前作品的著作权由其本人及其母亲林达依法继承,林达在其未成年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属于林达个人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愿。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合同、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的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无效。

  被告广州出版社及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则认为,太白文艺出版社与林达签订合同时,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权利由母亲林达行使法定代理权,路茗茗对此完全知晓。广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艺出版社经著作权人授权并依法签订了相关合同,依法取得《路遥全集》的使用权,其出版行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权及获酬权,故请求法院驳回路茗茗的诉讼请求。

  路茗茗之母林达表示,其与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仅将自己拥有的权利授予对方,并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擅自与被告广州出版社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后果应由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广州出版社部承担。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1992年11月,路遥死亡。林达及路茗茗作为路遥的子和女儿,对路遥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二人共同享有路遥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财产权利。1997年6月,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林达授予太白文艺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华文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路遥全集》中文本、中文繁体字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9年4月6,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关于增加〈路遥全集〉稿酬的补充合同》,林达同意太白文艺出版社提出的在原稿酬标准千字30元基础上增加千字10元的要求,林达同意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其他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建议。

  1999年4月16,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约定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并共同拥有该全集的专有出版权。2000年9月,广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路遥全集》。

  一中院认为:在路茗茗未18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损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权处分路茗茗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林达作为路遥作品的著作权的共有财产权利人和该权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出于对共有财产权益增值的主观目的,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于1997年6月6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内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共有财产权利,且该合同的履行在客观结果上对路茗茗是有利的。虽然路茗茗并非该合同所列明的相对方,但其实质上是合同的权益人之一。因该出版合同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太白文艺出版社已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质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该合同系签约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依法应定为有效合同。

  虽然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于1999年4月6签订《关于增加〈路遥全集〉稿酬的补充合同》时,路茗茗已年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但该合同是《图书出版合同》的补充合同,双方签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履行《图书出版合同》,合同内容确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路茗茗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故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关于增加〈路遥全集〉稿酬的补充合同》表明林达同意太白文艺出版社可与其他出版社联合出版《路遥全集》,该意思表示并未侵犯路遥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合法权益,其客观结果对路茗茗是有利的,故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亦属有效。

  因此,一中院认为,路茗茗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三份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原告路茗茗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路茗茗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法院认为,对于不可分割的著作权如何行使由当事人约定,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阻止其他共有人正当行使著作权。一个共有人行使著作权,视同所有共有人行使著作权。2006年9月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路茗茗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备受关注的著作权官司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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